企业新闻
EHS法规的回顾与展望
EHS法规的回顾与展望
(第一部分)2018年EHS大事回顾
【2018年1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
1. 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
2. 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
3. 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
4. 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
5. 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6. 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删除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删除了“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018年2月】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也适用于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目的为规范和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2018年3月】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编制及提交。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执行;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本标准执行;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订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可参考本标准。
【2018年4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修订)
本次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共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房地产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等11大类35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了修订。修改名录,一方面强化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管理,另一方面降低了环境影响单一、措施成熟、风险可控的项目环评类别。
【2018年5月】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办法》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主要有以下制度:
1.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2. 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3.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4.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5.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6.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7.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控制度。
8. 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本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其中,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
【2018年6月】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 本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 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要求一方面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包括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另一方面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管理力度,包括检查环境管理台账,核查年度执行报告,检查自行监测。
【2018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订草案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新增14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到以下几点:
1. 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2. 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的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定责任。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行为。
3. 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4. 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2018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共七章九十九条,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
· 在土壤污染预防方面,一方面,本法强化了企业源头预防的义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另一方面,明确要求制定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强化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责任。
· 对于建设用地,本法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即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对于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此外,还规定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以及修复工程的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006年的《暂行办法》内容包括5章40条,新的《公参办法》共34条,不再分章节。
本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进一步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明确了公众意见的作用,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全面优化了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参,不断提高效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等。
【2018年11月】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扩大了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一是增加了管理要素,新增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其他要素根据法律规定增加;二是扩大了领域覆盖范围,增加了对向管辖海域排污的管理;三是完善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并增加登记管理类别及相关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替代GB18218-2009)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适用范围中明确厂外运输不包括在辨识范围内;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污染源的定义;增加了混合物的定义及对混合物的辨识要求;修改了重大危险源分类;修改了危险化学品名称、分类方法以及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替代GB15577-2007)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清理”、“除尘系统”三个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洁”、“检修”;修改了“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坏”、“二次爆炸的预防”,合并为“粉尘爆炸的控制”;修改了“个体防护与救援”,变更为“个体防护”;删除了“除尘系统”和“清洁”
【2018年12月】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GB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 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
4. 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
5. 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6. 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7. 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通过)
即日施行,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其中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部分:2019EHS法规清单
- 上一篇:计量检定、校准和校验的区别与选择
- 下一篇:2018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